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运营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要求删除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该规定的“处理”是指行政性手段,而非刑事处罚,即该问题应在行政范畴内得到解决。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网站免责声明的规定:1、《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其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真实信息。”2、《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内容合法合规。”3、《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三.网站免责声明是网站的内在规范性文件。
依法成立的网站免责声明,自成立时生效。
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免责声明才无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关于网站免责声明的相关条款都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即使网站免责声明存在瑕疵,也并不导致该行为的无效。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如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请求判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五.对免责声明效力的认定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行政机关无权认定免责声明的效力,不能直接对民事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
六.依法建立的网站免责声明,自成立以来一直遵循法律规定。
合同未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只可以推定豁免声明有效,并以此为前提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确认豁免声明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认定豁免声明无效。
政府无权认定免责声明的效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网站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免责声明生效的,不影响免责声明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运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真实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网站免责声明的法律约束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站的监管,确保网站依法经营;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法对免责声明的效力进行认定,维护市场秩序和用户权益。
九.总之,网站免责声明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只有遵循法律法规,才能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各方主体应充分认识这一问题,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